原公诉机关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军(曾用名张福江),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干初,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希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爱君,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廷芝,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长生,2013年5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艳霞,无业。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某、张小军、陈干初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犯罪事实:自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2013年4月18日注册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承接了人民购物网的业务),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管理仓库等业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
截至案发,根据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统计显示:注册会员人数7174人,层级众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780800元。被告人张小军非法获利人民币1135223.71元,被告人于长生非法获利人民币211385.68元,被告人赵艳霞非法获利人民币732124.32元,被告人陈干初非法获利人民币135254.35元。
该公司的收款账户:户名李爱芳(被告人李廷芝的妹妹),工商银行账号62×××25、农业银行账号62×××17。被告人李廷芝将部分涉案赃款转到其名下银行卡上共计80余万元;另将部分涉案赃款转存到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名下的银行卡上;另将部分涉案赃款存入许某名下交通银行卡上(卡号:62×××05),后许某将大部分款项转到了许书芳的工行卡(卡号:62×××03)上,由被告人许某某用于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10×××88)炒股;该交通银行卡上还剩余47万元,许某已退缴公安机关;被告人李廷芝还用部分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833239元购买了石家庄市幸福城小区11-2-301(首付款294295元,用许增松名下农行账户62×××16支付)、11-1-2504(首付款308760元,用许晓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68支付)、1-2-1602(首付款230184元,用许晓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68支付)三套房产。
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许某某、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赵艳霞、陈干初自愿认罪。2、案发后,被告人于长生的朋友王翔玉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3、被告人赵艳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4、被告人许某某的哥哥许某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涉案赃款人民币47万元。5、被告人李延芝退缴涉案赃款共计3761806元。其中退缴用涉案赃款购买三套房产的款项为833239元,其余涉案赃款系其带领公安民警从银行卡内支取。6、公安机关扣押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商品及人民币193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人民购物。2012年11月份我看到网上购物比较流行,就找到人民日报社的尹士刚商量想通过他们网站为平台做网上购物,他也同意了。当月我租了石家庄广安大街财富大厦905房间作为办公室,后我与张小军在公司根据他直销公司的销售模式,制定出我们网上购物的模式。2012年12月份,花2万元左右开发了一个会员注册系统,并租了一个香港的服务器,后我和张小军在网上和公司开始大力宣传这种销售模式,开始运营。2013年春节期间,我公司搬到了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路胜阳门大厦,2013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原人民购物的业务,销售模式及会员制度没有变化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至今。经营模式:我们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累计购物金额960元起成为会员,取得推广权,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获得提成,购物金额分档次为960元、4800元、9600元、19200元四种,购物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交钱后由介绍人帮助新会员注册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老会员)提成。具体奖励方式是我和张小军商量的,最后由张小军制定后经我审核同意,张小军负责我公司市场部,由他对外发布、宣传,具体奖励方式分为上述四个级别,以市场部说的为准,另外我公司对外有宣传单,以他们为准(当时在一起商量时是征得我同意的)。我是公司法人,张小军是市场部门负责人,负责市场运营;公司库管李爱君,负责管理仓库、物流,库管又招了几个干活的。市场部有两个客服,负责公司接待。公司对外宣传购物的账号一个农行,一个工商银行,名字都是李爱芳,是我借用李爱芳的身份证在工行和农行开的账号。李爱芳是我前妻李廷芝的妹妹。我知道这是传销行为。我公司网上后台管理系统“会员信息管理”中的报单金额是零是因为我公司为拓展市场,一是前期会员没有交费免费注册会员;二是有一些会员网站上显示的有交费记录,但是没有实际交钱。这些没交费的会员应交纳的费用有1900万元左右,公司实际经营额2000多万元。我公司有账目,就是我公司的网上“后台管理系统”,没有其他账目了。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姐姐许书芳一起到第一创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的一个营业部开的账户,这个股票账户及其对应的银行卡都由我保管,由我操作。这个股票里的钱是我姐许书芳和我哥许某的钱,具体他们两个人每人多少钱我不清楚,让我帮他们两人炒股,没有我的钱。
许某某当庭补充供述:张小军负责市场,开发市场。财务和采购商品是我负责,给小军发工资每月3000元至5000元,具体记不清了。李爱君是保管员,我聘请了他两个月,每个月工资2000元。李廷芝是我爱人,她不是公司会员,不懂公司运营模式,我让她帮我取钱,我让她干什么,她就干什么。注册公司必须有两个人,李爱君没有出资,也不是股东,我只是用的他的身份证。
2、被告人张小军的供述:2013年4月许某某注册成立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原人民购物的业务,经营模式与人民购物完全一样。我们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投资960元起成为会员,投资金额分为960元、4800元、9600元、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交钱后由介绍人帮助新会员注册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提成。许某某负责全面,上面关系的协调和财务、物流等,我负责市场开发,拓展和管理。公司有两个账号在网络平台有公布,是李爱芳名下的一个工行账号和农行账号。我们设计的会员平台上有自动生成的软件,显示购物的金额、介绍人、被介绍人、级别及奖金数额自动生成,每星期一结算,客户进行提现,公司财务再将钱打到客户账上。我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张君、巫清和王建燕。给我返的红利大概20万左右,具体多少以公司账户记录为准。赵艳霞是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她把发展会员的钱给了我一部分,我把我在公司后台管理系统中账户电子币转给她的账户或她指定的账户了。给老会员返利有两种方式:一是老会员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直接打到老会员的账号;另一种是对冲,对冲是老会员发展会员时收取新会员的现金,然后用自己的电子币给新会员报单。我妻子刘某乙也是会员,但她没有参与我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我用她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会员,后来我把她的会员身份转给了刘青伟。刘某乙名下发展的会员都是刘青伟发展的。刘某乙名下的奖金都是刘青伟拿了。
张小军当庭补充供述:我是公司的会员,有三个账户,“人民购物A”、“人民购物B”、这两个是公司给我的,我自己注册了一个叫“张小军”的。公司每月给我开工资5000元,给我的两个账号下面发展的会员的提成是给我的。我被抓前20天左右提出辞职,许某某让我再介绍一个管理人才,我就介绍了于长生,交接的时候案发的。
3、被告人李爱君的供述:2013年1月,许某某告诉我他有一个网上购物网站(人民购物网),缺一个仓库主管,主要负责管理仓库和对人民购物网网站会员的收款、打款、每个月给我3000元,我觉得还行就去公司上班。我只拿工资,没有其他收入。石家庄市幸福城小区11-1-2504的房子是我的,是我妹妹李廷芝用我的名字买的。注册人民购物网的会员,根据缴纳的会员费在网站选取想买的东西下订单,并将钱打到网站上公布的一个工商银行或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上(用户名是李爱芳),我登陆我的账户(king)在“财务管理”页面下有一个“汇款充值管理”,我根据公布的李爱芳账户的网银收入核对会员汇款信息,收到的就点确认收款。每周一我再根据“汇款充值管理”中的“提现管理”的提示信息上,通过李爱芳账户的网银将钱汇到指定账户。李爱芳是我妹妹。我和许某某约定我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但是许某某没有给过我。
4、被告人李廷芝的供述:2012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许某某回家对我说让我用我妹妹李爱芳的身份证办两张银行卡,说办的人民购物网,要在网上卖货,发展会员,让我办卡让会员把钱打到这两张卡上,我就向我妹妹要了身份证,和她一起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这两张卡后来我一直保管拿着。我在人民购物网公司负责财务,我拿着李爱芳的两张卡,许某某回家或电话让我取多少,我就取多少交给他,有时也转账,他让我转给谁,我就转给谁。卡上的钱是许某某办人民购物网的钱,会员给打的钱。后来我问许某某怎么这么多钱,让他给我点,我就转到我卡上80万左右。存在我的一个工商银行卡上和建设银行卡上。我怕出事了就没钱了,也把我连累了,想给孩子留点,出于这个目的,转到我卡上的。这80万元是人民购物网会员的钱。我就是为许某某负责转钱、取钱等,2013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我为他送了宣传单,没有参与其他的事情。许某某搞传销赚的钱,许某某让我转到我孩子的卡上一部分。我转到了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的卡上了。是许某某让我从李爱芳的卡上取现金后再存到我孩子的卡上。我从李爱芳的工行和农行卡上取的现金给了许某(又叫许书领,是许某某的大哥),有几百万。我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11-2-301、11-1-2504和1-2-1602的房产是用许某某搞传销的钱买的。我想把李爱芳这两张卡上的钱和我存到孩子们名下的钱及存在我名下的钱退缴给公安机关。我要求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将房款退缴给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
5、被告人于长生的供述:2012年11月份左右,我的朋友姜玉青给我说人民日报下面有一个人民要闻的人民购物平台非常好,让我一起做,2012年12月份,我到人民购物网的办公地点见到了人民购物网的经理许某某和市场部负责人张小军。许某某和张小军向我介绍说人民购物网是由人民日报下面的人民要闻主办的,称这个项目各级领导都非常支持。有一个讲解员给我们讲了一下人民购物网的销售模式和发展前景。2013年1月13日,召开人民购物的新闻发布会,我当时做为山东代表做了发言,我主要说一下人民购物网的当前好形势、运营及今后的发展前景做了阐述,鼓励人民积极参与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我当时的发言。在此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姜玉青给了我一个会员号,我就成为人民购物网的会员。我当时不是山东代表,我是为了让人们对人民购物深信不疑。在石家庄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我和姜玉青商量在山东省荷泽市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到时在那成立分公司,扩大市场。后于2013年1月底或2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姜玉青组织100多人在山东省荷泽市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当时张小军也参加了。目的就是把石家庄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传播到山东省,在山东发展会员。我还介绍的有张宗善和汤文革等人参加,我介绍的人应该也介绍了不少人加入,因为给我的奖金有20万元左右,所以我下面的会员不少,具体多少人以会员注册管理统计为准。2013年4月18日人民购物网更名为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承接原人民购物网的全部业务。是姜玉青推荐我当总经理。我知道这是传销,我想赚钱,再就是想干点事业所以参与了。给老会员返利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现(转账),二是对冲。提现(转账)是指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后,公司从后台管理系统给老会员奖励电子币,老会员要把电子币转成现金时,就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直接打到老会员的账号。对冲是指: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时,老会员先收取新会员的报单费,帮助新会员从后台管理系统中注册会员账户,同时公司扣除老会员账户上与报单费等值的电子币(1电子币等于1元人民币)。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给了我返利20多万元。
关于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奖励模式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6、被告人赵艳霞的供述:许某某是人民购物的总负责人,张小军是市场总监。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以人民购物网为平台,投资金额最低960元购买产品,在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取得用户密码,投资金额为960元、4800元、9600元和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该组织,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提成。成为会员不需要什么条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号、购买至少960元的产品即可。是张小军介绍我加入的,我当时借张小军19200元入的公司,后来我把钱还给了张小军,购买了一箱茶叶,但后来一直没有给我。返了我大概70多万元。我发展的会员钱一部分交给我,我再把钱交给张小军或打到张小军的银行卡上,也有的给会员拿提成,然后我在人民购物网的后台管理系统留言,后台管理系统的管理员李爱君把他的返利从中删除。还有一部分直接打给李爱芳。张小军让我在石家庄裕华路联邦明都金立方一单元1601房间发展会员,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会员分为一星会员(投资960元)、二星会员(投资4800元),三星会员(投资9600元),四星会员(投资19200元)。我是四星会员。人民购物网给会员返提成款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后台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由财务将提成打到会员注册时用的银行卡上;二是对冲,对冲就是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后,新会员把购物款打到李爱芳的卡上,或者新会员把钱给老会员,由老会员打到李爱芳的卡上,然后给后台留言,称需要对冲多少电子币(提成款),由财务将提成款返给老会员;三是老会员发展新会员,老会员收了新会员的购物款后,给后台留言,称用自己的电子币(提成款)为新会员报单,财务将老会员的电子币扣除报单的部分。老会员不发展新会员就没有钱兑付提成款。公司给我的返利共70万元左右,都是通过对冲的方式给我返的,发展会员时我收了新会员报单的钱,然后再把我的电子币转给他,公司为老会员返的电子币,老会员都是及时提现了,没有人拿着那么多电子币。人民宏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卖给会员产品的价钱比市场价高很多,会员不能退单或退货。公司给我的返利我拿了10万元左右的现金自己花了,其余60万元左右给别人报单用了,等以后网站打造具有购物功能以后再还给我,现在还欠着我。
赵艳霞当庭补充供述:我退了8万元,这是公司实际给我的钱。起诉书指控我非法获利的金额我没有拿到钱。
7、被告人陈干初的供述:我和张小军在2003年左右一起搞过安利。我一共投入了2笔,用960元买了3瓶喷剂,又用9600元买了一款多功能治疗仪,除此之外还有我发展会员所获提成我又入到了人民购物网,有几单960元的,有一单4800元的,两单19200元的。是张小军发展的我,层级图上显示赵艳霞是我上线,应该是张小军安排的。我是四星会员,级别最高的会员,李金洪、崔某乙是我发展的会员。给我的返利大约十多万元,我没有提现,直接又投到人民购物网上。
关于人民购物网的经营模式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是公司客服人员。从网上看这家公司招聘来做实习的,每月2000元,我只负责发货。我所了解公司网上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上发展会员,需要在指定的网页上注册,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公司网站选购相应级别会员的商品。会员分为四星级,按所选级别缴纳对应钱款。
2、证人宋某的证言:我是人民购物网(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搬运工,我听说公司老板姓张,我们仓库有三个人,刘某甲、老吴和一个姓何的。我负责配货,公司有内衣、茶叶、口服液、洗衣液的销售,最多的时候也就销售30件左右。
3、证人孙某、杨某的证言:公司有两个总经理,一个叫张小军,一个叫许某某,我是客服人员。
4、证人何某、武某的证言:公司总经理是许某某和张小军,财务人员是李爱君和李廷芝。库房负责人刘某甲、武某、何某。听说公司是网上购物,交纳会费成为会员,然后就可以购买我公司的产品。
5、证人余某的证言:于长生介绍我加入人民购物网。我为加入人民购物网支付了1000元。具体操作都是于长生办的。
6、证人黄某的证言:我还没有投资,我只是来考察一下。我山东菏泽的一个朋友王瑞华介绍我来的。其了解的人民宏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奖励模式与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今天到人民宏泰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售后经理。只是听说加入会员,介绍他人入会可以拿提成。
8、证人张同利的证言:我总共在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65280元。我把钱全给了上线肖杰,肖杰给了他的上线张荔枝,张荔枝把钱打到公司的账户上。我发展了一个叫林英的下线。
9、刘某乙(张小军的爱人)的证言:张小军拿我的身份证说给我注册一个会员,以后买东西会便宜,我就把身份证给他了。注册会员后我也没有在人民购物网买过东西。
10、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经韩静介绍,通过人民购物网公司的赵艳霞进行投资,我给赵艳霞打款38400元,正式成为他们的会员。赵艳霞是我的介绍人。
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通过张某甲加入他们人民购物网的。我投入了4800元。发展的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奖励的积分和提现越多。
12、证人石某的证言:我是通过彭辉加入他们人民购物网的。我投了19200元。我看了他们网上的宣传片和网页平台上的宣传资料。
13、证人崔某甲的证言:我是通过赵艳霞加入他们人民购物网的,我投入了两个19200元。她是此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电脑和收款。张小军是经理,老板可能姓许。
1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通过梁月英加入的人民购物网,我投入了19200元。
1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我通过王总加入的人民购物网,投资了57600元(我和我妻子、女儿三人各19200元),钱打到了李爱芳的账户上。
16、证人崔某乙的证言:我通过铁道学院的陈教授介绍加入的人民购物网,我投入了二万七、八千元。我发展了我女儿崔丽智、亲戚高伟。发展会员的钱都打到李爱芳的账号上。
17、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1月加入人民购物网的,我看了他们的宣传册、去他们公司,还浏览了他们的网站。我投入了19200元。
18、证人尚某的证言:我自己在网上看到的,2013年3月加入人民购物网,正式成为会员。我投入了9600元,得到了一台净水机、一箱果蔬液体,一箱洗衣液、一条珍珠项链。
19、证人马某的证言:我通过赵艳霞介绍,投了19200元,成为会员。我介绍同事杜鹏飞加入,他也投了19200元成为了会员。我们都把钱交给了赵艳霞,由她操作成为会员。
20、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李某戊、郑某(均是被告人张小军介绍加入的会员)的证言,均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奖励模式和运营模式。
21、证人陈某的证言:黄金女介绍我加入的会员,赵艳霞介绍并电脑操作。
22、证人安某的证言:赵艳霞接待的我,我把钱给了赵艳霞,赵艳霞帮我注册成会员。
23、许清福:许某某是我表侄,许某某介绍我与张小军认识的,我知道许某某办了一个网上购物公司。2013年1月左右召开过新闻发布会,当时我也参加了。人民日报社的尹士刚(原人民日报社记者部主任,退休后做人民要闻的总编)和许芊(人民日报人民文摘杂志社副社长)也参加了,是许某某请来的。
24、证人许某的证言:交通银行卡号62×××05的银行卡是我的,这张卡上的钱大部分是我弟媳李廷芝给我的钱,也有一小部分是我做生意的钱。开户时存了75万是李廷芝给我的钱。李廷芝让我把钱给她存起来。李廷芝给了我有几百万。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大部分钱都转到我妹妹许书芳的一张工行卡上了,共有200万元左右,还有一笔15万元许某某让我转到我叔叔许清福的卡上了,另外这张卡上还有40多万元。上述这些钱都是李廷芝给我的钱。许书芳的这张卡许某某一直拿着用,他说让我转到这张卡上的钱炒股用。许某某原来卖过毛线,他没有钱,去年还在借我的钱。2007年左右,我当时给了许某某20万元左右,后来许某某把钱都给我了,他现在不欠我的钱了。后来我没有委托过许某某炒过股票。许某某用许书芳的名字在工商银行办的银行卡(卡号62×××03)及其对应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金账号10×××88上没有我的钱。我让许某某炒股的钱他早就给我了。我上次退缴公安机关的47万元是李廷芝给我的钱,这里面没有我的钱。
25、证人许书芳:工商银行卡号为:62×××03的银行卡,是我弟弟许某某跟我一起去办的,许某某说让我办这张卡他炒股用。这张工商卡及股市账号上没有我的钱,都是许某某的钱,也是他在使用。但在2010年办卡之前,许某某说让我投钱炒股,我就分三次给了许某某18万元,许某某说亏了是他的,赚了是我的,后来听许某某说亏了,我也没有问过他钱的事。2013年底四月初许某某给了我20万,算把我账顶平了。
26、证人王翔玉:我是于长生的朋友,代于长生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
(三)书证
1、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审核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司设立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另一股东李爱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1万元,实收资本1001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2、人民购物传销组织讲课录音片段整理记录,证实许某某讲授传销课程的部分内容。
3、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列表”,证实该公司发展会员的情况(会员姓名、级别、推荐人、报单金额等内容)。
4、人民购物市场部出具的人民要闻购物投资金额、奖金计划及领袖奖明细,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的经营模式。
5、后台管理系统截图、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奖金表,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站进行传销活动的操作过程,以及根据该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显示:会员人数7174人,会员层级众多,涉案金额为43780800元。赵艳霞实发奖金732124.32元;于长生实发奖金211385.68元;陈干初实发奖金135254.35元;张小军实发奖金1135223.71元。
6、辨认笔录、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后台管理系统录像内容明细,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李爱君辨认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内容。
7、2013年12月1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许某某等人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投资金额960元起成为会员,投资金额分为960元、4800元、9600元和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该组织,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老会员)提成的经营模式。
8、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电脑截屏图片,证实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下载传销组织整个层级结构,通过电脑截屏将部分层级固定,该传销组织至少在7个层级以上。
9、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证实送检笔记本电脑硬盘中检到办公文档,文件内容涉及人员及商品清单的相关信息、访问人民购物网域名的相关信息。
10、人民要闻编辑部出具证明材料:今证明人民购物许某某、张小军当时只是与我们合作让他们筹备人民购物现代电子商务事宜,没有让他们正式营业,其所作与此事宜无关,与人民要闻无关(此人是独立法人)。人民购物与人民要闻是平行合作关系,2013年2月16日就已正式退出合作关系。人民购物与人民日报没有任何关系。
11、人民要闻编辑部出具证明材料:经核查,人民要闻与许某某没有建立任何聘任关系,未曾授权许某某以人民要闻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12、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人民网从未开设“人民要闻”、“人民购物”等网络页面;未授权“人民要闻”、“人民购物”从事相关活动;“人民要闻”、“人民购物”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与人民网无关。
13、幸福城内部认购协议、收据,证实被告人李廷芝利用部分涉案赃款在幸福城购买了三套房产:11-1-2504(支付308760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11-2-301(支付了294295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1-2-1602(支付了230184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
14、被告人李爱君给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证实其名下购买幸福城11-1-2504房屋一套,2013年4月20日交付定金1万元,2013年4月24日由许增松(李廷芝的儿子)农行账户支付首付款298760元,共计支付308760元。
15、李廷芝给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证实其购买幸福城11-2-301、1-2-1602房屋两套,2013年4月20日交付定金2万元,2013年4月24日由许晓莎(李廷芝的女儿)账户支付首付款504479元,共计支付524479元。
16、被告人李廷芝代许增松签字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从许增松农行账户转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8760元系李廷芝所有。
1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户名许增松,卡号62×××16,2013年4月24日取款298760元。
18、被告人李廷芝代许晓莎签字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从许晓莎农行账户转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4479元系李廷芝所有。
1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户名许晓莎,卡号62×××68,2013年4月24日取款504479元。
20、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证明,证实经审讯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供认2013年4月24日在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幸福城11-1-2504(李爱君名下)、11-2-301(李廷芝名下)、1-2-1602(李廷芝名下)的购房款共计833239元系违法犯罪所得。按规定应予以收缴,特通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交付经侦支队。
21、许书芳资金账号10×××88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将涉案赃款用于投资股市。
2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廷芝存取户名李爱芳,卡号62×××25、户名李廷芝,卡号62×××17资金的情况。
23、资金往来结果清单,证实传销活动过程中资金往来情况。
24、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户名李爱芳,工商银行账号62×××25;农业银行账号62×××17的交易情况。
25、许某在交通银行的开户资料,证实用户名:许某,卡号62×××05,2013年4月12日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新华路支行,开户存入75万元。
2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扣押被告人李廷芝833239元;扣押被告人许某47万元;扣押被告人于长生(王翔玉代交)退赃款20万元;2013年6月7日扣押被告人李廷芝1167132元,2013年6月9日扣押被告人李廷芝1761435元(这两笔款项共计2928567元系李廷芝带领办案人员从其名下及李爱芳、许晓莎、许增松名下的银行卡支取的涉案赃款);扣押被告人赵艳霞退缴的8万元非法所得;扣押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商品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
27、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赵艳霞被抓获归案,送往海淀区看守所羁押。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陈干初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仓库管理等业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该五名被告人均在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扩大中起到关键作用,故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七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干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干初没有对传销下层发展起关键作用,只是参与了传销活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是犯罪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在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对被告人没有溯及力。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当时尚未出台对认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本案应按情节严重认定,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的辩护人提出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与传销活动有本质区别的辩护观点,经查,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道具商品”为幌子,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会员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新入会员的入门费用,完全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艳霞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公司发展会员人数和涉案金额不准确;被告人张小军提出公司后台系统显示数据不准确的辩护观点,因公诉机关指控发展会员的人数及涉案金额系依据该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统计得出,被告人许某某亦供述称其公司有账目,就是网上的后台管理系统,没有其他账目,且辩方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的账目情况,故上述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金额是积分,不是现金;被告人赵艳霞提出其实际返利为8万元,起诉书指控其非法获利的金额不准确;被告人陈干初提出非法获利是积分,也没兑换成人民币的辩护观点,因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被告人张小军、赵艳霞、陈干初从其公司支取了非法获利的证据,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利的金额不准确。参考该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且结合被告人张小军在侦查阶段供称公司给其返红利20万元左右;被告人赵艳霞供称公司实际给其返利8万元,后其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被告人陈干初供称给其返利大约10万元,其没有提现;认定被告人张小军非法获利金额为20万元;被告人赵艳霞非法获利金额为8万元;被告人陈干初未取得非法获利。
关于被告人于长生当庭提出指控其非法获利20万元系后台管理系统显示,不是其实际取得的获利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于长生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发展会员得到返利20多万元,且与该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统计显示其实发奖金211385.68元相互印证,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办案单位扣押与本案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辩护观点,以及被告人李廷芝提出公安机关冻结的财产中有其个人的合法收入的辩护观点,经查:石家庄幸福城小区11-2-301、11-1-2504、1-2-1602三套房产系被告人李廷芝用涉案赃款购买,共支付购房款833239元,该笔款项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供称其将涉案赃款转到其名下80余万元,案发后其带领公安办案民警查扣了转移到其名下的赃款共计822276元,应当予以追缴;其带领公安机关查扣的该公司收款账户李爱芳名下的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涉案款项共计344856元,应当予以追缴;其带领公安机关查扣的其转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共计1761435元,应当予以追缴;办案机关冻结的被告人李廷芝转到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名下的涉案赃款,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将部分涉案赃款转到许某名下,许某将大部分款项转到许书芳名下,由许某某用于证券投资,应当予以追缴;许某退缴公安机关47万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在传销活动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赵艳霞、陈干初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艳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于长生的朋友代其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廷芝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1、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人李爱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李廷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被告人于长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6、被告人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7、被告人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8、被告人于长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赵艳霞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违法所得833239元(用于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三套房产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许某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其名下的涉案赃款人民币822276元、转移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176143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传销组织收款账户下的赃款人民币344856元,依法予以追缴。9、被告人张小军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10、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许增松、许晓慧、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晓慧,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4;用户名:许增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用户名:许晓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依法予以追缴。11、被告人许某某用于证券投资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书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账户:10×××88),依法予以追缴。12、依法向被告人许某某追缴剩余的涉案赃款。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上诉主要辩称:1、一审量刑重。2、会员人数和涉案金额不准确。实际会员人数大概4000人左右,涉案金额为2200多万元,实际公司盈利额为80多万元。后台管理系统实际数据和实际数额有区别是因为:3、计算软件编程模拟测试没有杀毒。4、前期搞活动的时候有700多名会员免费注册,后台系统显示的是会员用现金购物成为的会员。5、后台系统出现紊乱,很多数据出现错误,数据还没有恢复过来就案发了。
原审被告人张小军上诉主要辩称:在传销活动中起的辅助作用。一审量刑重。
原审被告人陈干初上诉主要辩称:1、没有组织、领导策划;2、一审量刑重。
辩护人冯希人主要辩护意见:1、陈干初的行为不符合追诉立案标准。2、没有组织、领导策划。3、陈干初没有获得利益。4、陈干初一贯表现好,退伍军人、中共党员、大学教授,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2月开始,上诉人许某某伙同上诉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2013年4月18日注册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承接了人民购物网的业务),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原审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管理仓库等业务;原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原审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故上诉人许某某、张小军及原审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陈干初的下线李金洪出庭作证,自称不是陈干初介绍购买的产品,自己也没有出钱购买,而是上诉人张小军出的钱为其购买的产品,将其名字挂在陈干初的名下并提交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某、张小军及原审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维持。因上诉人陈干初的下线李金洪的证言在侦查阶段没有询问笔录、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一审开庭只是根据被查获的电脑记录,认定陈干初发展二名下线是否合理合法,应当查证后,依法处理。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即:1、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人李爱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李廷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5、被告人于长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6、被告人赵艳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8、被告人于长生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赵艳霞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违法所得833239元(用于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三套房产的赃款),依法予以追缴;许启发退缴被告人李廷芝交给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赃物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其名下的涉案赃款人民币822276元、转移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1761435元,依法予以追缴;该传销组织收款账户下的赃款人民币344856元,依法予以追缴。9、被告人张小军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10、被告人李廷芝转移到许增松、许晓慧、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晓慧,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4;用户名:许增松,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用户名:许晓莎,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2),依法予以追缴。11、被告人许某某用于证券投资的涉案赃款(用户名:许书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0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大街证券营业部账户:10×××88),依法予以追缴。12、依法向被告人许某某追缴剩余的涉案赃款。
二、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七项、即:7、被告人陈干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