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 告
2016年第7号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化妆品
二、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三、保健食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厨具
六、家用电器
直销产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要求。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施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