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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采取五项措施推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2016年07月21日 15:10 来源:法规处 点击:[ ]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积极推动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规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切实防止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省工商局确定五项措施推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准确把握调整范畴。加强对《工作规定》的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把握调整范畴,正确区分行政执法活动中各类争议,积极依法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二是理顺职权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结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三定”方案,认真落实《工作规定》,进一步依法理顺本部门工作职权职责,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确定执法权限,做到职权法定、职责法定。结合行政权力清单梳理和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核对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于法有据,促进严格依法行政。三是推动协调运作,防范执法风险。对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生的属于《工作规定》调整范围的行政执法争议,按照《工作规定》的要求启动协调工作,积极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协调,既要杜绝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积极防控执法风险。四是完善执法协调运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内部执法协调运作机制,明确协调推动中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及协调程序。对于需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由该事项涉及的业务机构提出解决该行政执法争议的基本工作建议,征求法制机构、人教机构等部门意见后,经主管领导或有关会议审议后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协调。五是强化争议协调意见及决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督。积极落实对协调意见和协调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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