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甘工商 听证告 字[2017 ]02号
青海银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关于青海银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企业未上报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函与你企业联系,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被退回,发现你企业通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并由该办公住所出租方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湟中县康川街道办事处、湟中县粮油收储中心出具的企业已不再该住所办公的证明;2017年11月9日,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税局向我局提供企业未在税务部门登记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未在税务部门纳税申报的证明,证实你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均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汪燕娜、荣嫈 联系电话: 2290282
(印章)
2017 年 12月 18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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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 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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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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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附件:6户拟吊销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1 |
青海银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633000000002800 |
2 |
湟中县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汉东李家庄门市部 |
630123300000829 |
3 |
湟中县宏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630123100001647 |
4 |
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633000100000705 |
5 |
青海农牧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汉东第一直销店 |
630123300000263 |
6 |
湟中县正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大才孙家尧门市部 |
630123200000758 |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河工业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青甘工商听证告字[2017 ] 03号
湟中县杨家滩水泥制品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关于湟中县杨家滩水泥制品厂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企业未上报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函与你企业联系,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被退回,发现你企业通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并由该办公住所出租方湟中县康川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企业已不在该住所办公的证明;2017年11月9日,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税局向我局提供企业未在税务部门登记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未在税务部门纳税申报的证明,证实你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均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拟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汪燕娜、荣嫈 联系电话: 2290282
(印章)
2017 年 12月 18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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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是否要求 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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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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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