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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局负责人就《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2016年11月22日 17:22 来源:青海日报 点击:[ ]

记者:《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8号)、《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发改外资〔2015〕205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的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记者:请问《实施办法》的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负责人:《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改革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标志着长期失信、累教累犯、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企业将被关进“黑名单”笼子,在社会生活活动中受到严重限制。标志着我省企业信用建设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对于推进“信用青海”建设,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负责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实现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记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负责人:《实施办法》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的内容: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3、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4、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6、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7、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8、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或者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9、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记者: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实施管理?

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实施如下管理:1、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每年进行1至2次重点检查。2、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3、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已取得此荣誉的进行撤销。4、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已取得工商部门县级以上荣誉的进行撤销。5、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记者:如何实现联合惩戒?

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给各部门,各部门在接到数据后,依法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行为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记者:企业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出质疑怎么办?

负责人: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企业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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