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认真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守重企业公示工作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就是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守重企业公示工作,把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严格遵循公示原则,分级开展公示活动
“守重”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守重”企业公示活动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申报。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数据指标),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工作贯穿整个公示期间。
4、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公示机关在其网站公示企业的相关合同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青海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满二年以上的企业均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的,通过申报资格审核后可申报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各市州、县区工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负责本地区“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的制度设计、组织开展和指导监督。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年度辖区的守重企业公示活动,于当年五月份向省工商局推荐公示企业,负责省工商局公示活动的落实、公示资格审查等。2013——201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各市州于7月份完成当地公示活动,8月15日前,向省局推荐申报省工商局公示的企业。向省局推荐的企业应当是在辖区内公示过的企业,并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五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详见附件)。
在公示活动过程中,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相结合,争取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公示企业具体的优惠扶持措施,为公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行政服务,让公示企业通过参加公示活动在经营活动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吸引企业主动参与到公示活动中来。同时,联手有关行业协会,推动 “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普遍开展,提升企业合同信用建设水平,努力营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氛围,全面深化商务诚信建设。
三、“守重”企业公示的内容
公示“守重”企业名单,应明示企业的连续公示时间,并在企业承诺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过去两年的相关合同信用记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所签订合同份数和金额、履约份数和金额,没有履约部分的原因、总产值和公示监督机关认为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为保证公示内容的客观性,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窗口,由公示企业的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消费者以及新闻媒体共同对公示企业所公示的数据进行监督。对于收到的各方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分类,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进行核实和查处。其中,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网公示;属合同纠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作为违约公示;对于调解不成的,将调解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属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转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查处,并将核实和查处结果上网公示。
四、加强对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
各地工商局要对“守重”公示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已公示企业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抽查可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年抽查总数不少于公示企业数的10%。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对“守重”公示企业的失信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守信自律。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资格。
“守重”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并视情况公示其撤销原因:
1.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4.企业被举报存在失信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5.企业主动申请撤销公示的;
6.发生合同纠纷,自愿接受工商局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却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
7.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各地工商局发现省工商局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存在应撤销公示资格情形的,要主动向省工商局报告;省工商局发现已公示的“守重”企业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可以要求当地工商局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工商局应将核实情况向省工商局作书面报告,并就是否撤销该企业公示资格提出意见。
主动申请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四年内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对于冒充“守重”公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公众可以向工商门投诉举报。工商部门核实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守重”企业公示。
五、全面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守重”企业公示各项工作机制,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使之上下互补、左右互联,形成整体合力,增强工商部门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的系统性。要努力建设各级“守重”企业公示网站和“守重”企业公示信息数据库,提升“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推介力度。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到位。要结合合同监管职能,注重开展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增强企业诚信履约意识。
青海省工商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1:青海省工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附件2: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公示单位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