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进行了调整,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为:
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新建、改建、扩建、存储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存储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1、新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2、删除“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复制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业务资格审批”;“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3、“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修改为:“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的实施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省工商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