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必不可少,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也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群众反映最突出的滥收费用行为,由于公用企业的特殊性无法引入竞争机制,这为公用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打下了基础,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上虽然受到政府的监督,甚至由政府直接定价,但公用企业仍会借各种机会,在不受政府价格管制或者政府价格管制不严的领域,设法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有的电视台在数字电视信号开通之初,以模拟信号的开户费标准来收取数字电视用户的开户费,每户差价达100余元等。还有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强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行为泛滥的问题。由于公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必需,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公用企业又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在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就出现了单向的格式合同,并且出现了许多对企业有益,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如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各种“业务套餐”皆为格式合同,用户无其他选择权。电力部门农电改造时向消费者搭售电表,自来水有限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水表箱等辅助产品等。公用企业为了达到限定交易的目的,往往采取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虽然有的行为表现并不那么直接,但本质上依然是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的强制消费行为。
若深究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公用企业主体性质含混不清。一方面公用企业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食盐、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电视信号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公用企业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或者依法授权的行政管理者,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为本行业谋取经济利益。二是监督体系不完整,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各部门各自为阵,形成一定的部门利益。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监管本行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很有效,主要原因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被监管的公用企业常常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它只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可操作的专门性立法是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原因。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不强。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会阻碍市场机制的形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企业的竞争力无法提升,严重影响企业自身进一步发展。其次,面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没有选择权,而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公用企业居独占地位,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导致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第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突出问题大多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通过“寻租”使“权力经商”得以实现,从中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同时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温床,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廉洁的形象。
由此看来,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这些突出问题,是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也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大障碍,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大力整顿和强化监管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