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公用企业集中的各个行业中,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政府有关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笔者认为,要加强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限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基石。
首先必须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限制竞争执法主体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还有蔓延的趋势。限制竞争执法主体的多元化,不断削弱着限制竞争执法的力度,造成执法尺度、标准不一,执法公正性受到影响。从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由于执法经验、执法力量以及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负有限制竞争监管职权的部门并没有真正开展好限制竞争执法,出现权责脱节、监管缺位的问题。虽然《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起到了统领整个市场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全局的作用,符合专门立法的精神,新的三定方案也明确了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但是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对《反垄断法》的应用,一是无权限,根据《反垄断法》及工商总局两个配套规章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省级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后才可以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二是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案例寥寥无几,只有一个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案例为大家所熟知,而且目前尚存争议。因此,为保证限制执法的统一和效能,既应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相对集中限制竞争执法权,同时也要处理好限制竞争执法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
其次要通过制度举措,淡化公用企业在限制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促使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处理好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的关系。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职能作用,同时,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护公平竞争秩序。还可以通过制定《公用企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
2、协调“管”“罚”平衡,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互动体系。
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要建立一支适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把市场准入、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形成现代行业管理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互动体系。
3、强化科学监管,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权威性。
一方面要宣传与行政指导,增强公用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和平等竞争意识。在广泛宣传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先教育、后查处的方式,督促其先行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的,可视情节和整改情况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监管手段的科学性、法制性,树立执法权威,提升公用企业服务水平。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使执法者公正廉明,依法行政,用法律的公正严明求得对公用企业监管的平衡。
4、规范市场行为,针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突出问题开展“攻坚战”。
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导公用企业公平竞争,必须规范公用企业各种市场行为,严厉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法律形式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一是要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应对其实行价格管制,严格落实公开价格听证制度,以增强价格的合理性。二是法律应对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三是禁止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用企业市场主体以协议等方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对手,强化《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威。四是严厉惩治地区封锁,大力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