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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获通过 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2017年12月22日 15:32 来源:《中国工商报》 点击:[ ]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获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11月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本报记者在会上就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相关问题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混淆行为,即“傍名牌”,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二是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虚假宣传,新法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等方面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四是侵犯商业秘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一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等,新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表示,针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规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互联网技术的特殊性,导致了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竞争容易产生权力边界不清晰的问题,需要在执法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和分析。当前在执法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行为,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对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既要不断提高自身监管能力,也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广泛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构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依法受到处罚。同时,行政执法部门针对虚假宣传的查处,应依据具体情节进行判断,决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广告法》进行处罚。

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还就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法律衔接、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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